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双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玺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双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皇质东方花园室内香氛喷雾等,报关单号为 762,G1-G20申报为非危险货物,申报CIF总价为2496、2496、2496、2496、 2496、3024、2496、2496、2496、1848、1848、1848、1848、1848、1848、1848、1848、1848、 1848、1848元,合计人民币43320元。经查,该批货物G1-G20实际为危险货物,故上海双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危险货物申报不实,对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